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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团纪事】江苏:8月1日起,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江苏工会 2022-09-23

近日,《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进行规范指导,并规定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五个方面的决策事项适用于新办法,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其中,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涉及宏观调控的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从启动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的公布执行和调整、法律责任等方面逐一明确了相关程序和规范要求。比如,除了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之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特定群体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等等。


办法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以及其他有必要的情形,可开展决策后评估。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决策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均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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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李澍

审核:马亚东

校对: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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